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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时间:2018-05-13 09:46:00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
各市(地)、县(市)人民政府(行署),省政府各直属单位:

经省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,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:第一档:哈尔滨市区(呼兰区、阿城区除外)、大庆市区为1160元/;第二档: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、鸡西、鹤岗、双鸭山、七台河、绥化市区、绥芬河市、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、阿城区为1050元/月;第三档:黑河市区\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\伊春市区名县级市\鸡东县为900元/月;第四档:其他各县\伊春市其他区为850元/月。

二、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:第一档:哈尔滨市区(呼兰区、阿城区除外)、大庆市区为11元;第二档: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、鸡西、鹤岗、双鸭山、七台河、绥化市区、绥芬河市、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、阿城区为9元;第三档:黑河市区\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\伊春市区名县级市\鸡东县为8.5元;第四档:其他各县\伊春市其他区为8元。

三、全省机关、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,要按时进行调整;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,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,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
四、各地、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,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,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。

 

 
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

2012年12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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